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部系要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部门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院部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院部系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上学年因擅自降低评选标准或其他原因影响全校评选工作的院系,本学年获奖名额相应减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院系,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九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部系提出申请,院部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院部系初评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部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部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院部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部系。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名额与金额。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院部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山一大学字[2007]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标准、奖励名额由上级部门核定。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部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部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上级部门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院部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院部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上学年因擅自降低评选标准或其他原因影响全校评选工作的院系,本学年获奖名额相应减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部系提出申请,院部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院部系初评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部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部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院部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部系。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与金额。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学生颁发获奖证明卡,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院部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山一大学字[2007]20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标准、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部系要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部门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和各院部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院部系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上学年因擅自降低评选标准或其他原因影响全校评选工作的院系,本学年获奖名额相应减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其他特殊条件者,参评条件见《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八条。
第九条 符合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部系提出申请,院部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院部系初评的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省政府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部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部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院部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部系。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分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与金额。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为省政府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院部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山一大学字[2007]20号)同时废止。
“弘毅”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弘扬山一大精神、引领校园文化、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表彰模范典型学生,学校决定设立“弘毅”奖学金。“弘毅”奖学金是校内最高级别的奖学金,旨在表彰思想品德高尚、学业成绩优异的拔尖创新人才,以及在思想道德、学术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为社会做出卓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的优秀学生。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弘毅”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评选人数每学年不超过50名。同一学年内,获得“弘毅”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第二条 “弘毅”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经费由学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或校级奖学金支出。
第三条 “弘毅”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院系,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弘毅”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0%。
同时,应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弘毅”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院部系党政一把手对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联名实名推荐,并指导学生填写《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弘毅”奖学金审批表》。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确定初步名单。
(三)学校研究批准。
第五条 学校校长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院部系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分配。
第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部系成立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部门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一、二、三档,三档为最高标准,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学年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部系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九条 各院部系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部系初选学生进行审核,报学校核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校财务部门按月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院部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部系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四)休学、退学。
第十六条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部系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院部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山一大学字[2007]20号)同时废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政府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和适用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本认定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认定标准
参照泰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三、认定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
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院部系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院部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部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部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或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校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按学校要求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部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部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部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系审核通过的《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认定工作的要求
学校和院部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院部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以便学校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