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分党校在校党校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分党校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分党校在培养、教育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分党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
第二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经党校考核合格,取得证书一年内,方有资格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三条:党校学习一般采取辅导、自学、讨论、专题研究、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具体形式根据每次学习内容,要求和计划统一安排。学员应自觉参加所有规定的学习活动,不得随意缺席。
第四条:党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员应妥善安排好时间,确保自始至终参加培训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旷课。
第五条:党校每期办班设立班主任一名。学员因事不能到课,必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但至多只能请假一次。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以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结业:
1、集中学习活动请假两次及两次以上者;
2、迟到、早退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者;
3、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
4、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席者;
5、违反考试纪律者;
6、学习期间违反课堂纪律,阅读课外书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