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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学院分党校培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日期:2010-01-10   来源:放射学院   浏览量:

第一条:分党校在校党校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分党校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分党校在培养、教育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分党校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

第二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经党校考核合格,取得证书一年内,方有资格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三条:党校学习一般采取辅导、自学、讨论、专题研究、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具体形式根据每次学习内容,要求和计划统一安排。学员应自觉参加所有规定的学习活动,不得随意缺席。

第四条:党校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员应妥善安排好时间,确保自始至终参加培训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旷课。

第五条:党校每期办班设立班主任一名。学员因事不能到课,必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但至多只能请假一次。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以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结业:

1、集中学习活动请假两次及两次以上者;

2、迟到、早退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者;

3、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

4、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席者;

5、违反考试纪律者;

6、学习期间违反课堂纪律,阅读课外书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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